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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中执字第0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与湖北同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同启置业有限公司,熊同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执字第00052-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596号。法定代表人段香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秋丽,北京奥东(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同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容城大道161号。法定代表人熊同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熊同启。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与湖北同启置业有限公司、熊同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荆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荆仲字第1号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同启置业有限公司、熊同启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25400元(其中工程款230万元、执行费25400元)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双倍计算,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冻结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灿审判员 王劲松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