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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程胜海于胡建二、惠子千、西安市灿烂阳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胜海,胡建二,惠子千,西安市灿烂阳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741号申请执行人程胜海,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建二,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惠子千,男,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灿烂阳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29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建二、惠子千、西安市灿烂阳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704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