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2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景云与汤景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云,汤景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2587号原告王景云。委托代理人孙福德,系宽甸满族自治县牛毛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景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云与被告汤景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景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正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