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耒执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荣华、耒阳市南阳镇合建煤矿、耒阳市南阳镇西瓜坪煤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贺荣华,耒阳市南阳镇合建煤矿,耒阳市南阳镇西瓜坪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耒执字第176-1号申请执行人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登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贺荣华,男。被执行人耒阳市南阳镇合建煤矿。负责人贺荣华。被执行人耒阳市南阳镇西瓜坪煤矿。负责人贺荣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2)耒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275309元及相关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贺荣华的配偶曹芳在中国建设银行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贺荣华的配偶曹芳在中国建设银行耒阳支行蓝天分理处的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海林审判员  吴小松审判员  严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向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