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肃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许广建与许向尚、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广建,许向尚,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肃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许广建。委托代理人池亚彬。被告许向尚,农民。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高新区吉林大道与西安路交会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五楼负责人肖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建民,该公司职员。案由:交通事故事实及理由:原告诉称,2014年11月9日,许广建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尚村通内村的东西公路行驶至内村东侧十字路口处时,与被告许向尚驾驶的冀J×××××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如下: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赔付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12000元,上述款项在十五日内打至原告许广建帐户:沧州银行6214220101201719839;原告退还被告许向尚3822元(即时履行);其他各节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许向尚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汉审 判 员 李京华人民陪审员 杨月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