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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定远华康医院与熊世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远华康医院,熊世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015号原告:定远华康医院。住所地:定远县定城镇小康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杨丽,院长。委托代理人:徐联峰,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萍,系单位职工。被告:熊世涛。委托代理人:崔红潮、朱金菊,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远华康医院与被告熊世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远华康医院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远华康医院撤回起诉。受理费10元,减半收到5元,由原告定远华康医院负担审判员  胡成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晴晴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