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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风庭与张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风庭,张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207号原告:张风庭,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赵开木,无为县蜀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生,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住所地铜陵市。负责人:邵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峥,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风庭诉被告张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张风庭于2015年5月15日以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风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风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张风庭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张风庭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继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