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志与费圣林、王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费圣林,王爱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584号原告黄志。被告费圣林。被告王爱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诉被告费圣林、王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费圣林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俊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