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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志与费圣林、王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费圣林,王爱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584号原告黄志。被告费圣林。被告王爱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诉被告费圣林、王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费圣林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俊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