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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崔占永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占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容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占永,别名二子,农民。2013年10月15日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服刑期间于2014年8月25日被容城县公安局解回,当日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被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容城县看守所。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冀容检刑诉(2014)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占永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亚鹏、黄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占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破坏电力设备罪2005年12月23日至2006年6月21日期间,被告人崔占永伙同姜技锋、尚东星(二人已判刑)、刘某(已死亡)先后在容城县大南头村、后营村、南文村、大张堡村、王果庄村、午方西庄村、北剧村、南剧村、午方北庄村、安新县于庄村、高阳县西王庄村盗窃使用中的变压器铜芯,崔占永参与作案17起,涉案价值169550元,造成间接经济损失278000元。二、盗窃罪2006年6月18日晚,被告人崔占永伙同姜技锋、刘某携带扳手开车窜至安新县刘庄村惠安面粉厂东侧盗得变压器铜芯一个,销赃得款3000元左右,三人均分,被盗物品估价4970元。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2005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崔占永伙同姜技锋、尚东星驾驶摩托车窜至午方北庄村北高速桥南路西,盗割通信电缆50米左右,估价1463.2元,后由姜技锋卖掉,得赃款1000余元,三人均分,电缆阻断时间十小时左右,造成间接损失15000元。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崔占永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请合议庭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做出公正判处。被告人崔占永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一、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事实1、2005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崔占永伙同姜技锋、尚东星(二人已判刑)携带大剪、扳手、钳子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到容城县大南头村西南将使用中的变压器(S-9型,100KVA)铜芯盗走,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10010元,后以2000元左右的价格卖掉,销赃得款三人均分,造成间接损失40000元左右。从大南头村盗窃变压器铜芯后三被告人到后营村欲盗窃使用中的变压器(S-7型,80KVA),将变压器上高压线剪断,因变压器上锁,盗窃未遂,导致变压器不能使用,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8890元,造成间接损失15000元左右。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崔占永供述,200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姜技锋、尚东星骑摩托车携带大剪、扳手、钳子等工具,将容城县大南头村一台变压器铜芯偷走。当晚三人又到后营村去偷变压器铜芯,因变压器上锁没有偷成。将变压器铜芯卖出后分给其200元。(2)同案犯姜技锋供述,2005年过了大秋的一天晚上,其和崔占永、尚二进在大南头村偷了一台变压器的铜芯。当晚到容城县后营村偷另一台变压器,因为变压器上锁没有偷成。后销赃得款2000元,三人均分。(3)同案犯尚东星供述,2005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其和姜技锋、崔占永在大南头村偷了一台变压器的铜芯。当晚偷另一台变压器,因为变压器上锁没有偷成。销赃得款三人均分。(4)证人李某甲证言,2005年12月24日上午发现大南头村西南角的一台S-9型100千伏安的变压器被盗,变压器在使用。(5)证人张某证言,2005年12月23日晚断电了,第二天上午其发现后营村一台S-7型变压器上边和下边的电线被剪断,变压器的螺丝被拆开,变压器没有被盗走。(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实二台变压器分别位于容城县大南头地块、容城县后营村东北部麦地,大南头村被盗现场变压器上接线被剪断,电闸拉开,地面有一变压器壳,型号100KVA,地面散有油迹和锌钢片;后营村被盗现场变压器上的高压线被剪断,跌落熔断器被拉下。(7)姜技锋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证实姜技锋辨认出其伙同崔占永、尚东星在容城县大南头村、后营村盗窃变压器的现场。(8)河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大南头村被盗S-9型100KVA变压器价值10010元;后营村被盗S-7型80KVA变压器价值8890元。(9)村委会证明,证实2005年12月24日发现大南头村S-9型100KVA变压器被盗,该变压器负责720亩地浇灌,因被盗损失约40000元;2005年12月24日发现后营村S-7型80KVA变压器被盗,造成200亩耕地欠产,经济损失15000元。2、2005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崔占永伙同姜技锋、尚东星携带导链、大剪、扳手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到容城县南文村西盗窃使用中的变压器(S-9型,100KVA)铜芯一个,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11280元,造成间接损失11000元左右。销赃得款2000元左右,三人均分。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崔占永供述,200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姜技锋、尚东星骑摩托车携带大剪、扳手、钳子等工具,将容城县南文村村西马庄靶场北侧一台变压器铜芯偷走,销赃得款三人均分。(2)同案犯姜技锋供述,其和崔占永、尚二进在马庄村东靶场北侧偷了一台变压器的铜芯,后销赃得款2000余元,三人均分。(3)同案犯尚东星供述,2005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其和姜技锋、崔占永在马庄靶场北边的地里偷了一台变压器的铜芯,后销赃得款2000余元,三人均分。(4)证人薛某证言,2005年12月30日上午,其发现南文村村西地里一台1**千伏安的变压器被破坏,铜芯被盗走,变压器用途是南文村村西农田的浇灌。(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南文村村西5台区地块,被盗变压器顶盖和变压器芯缺失,跌落熔断器被拉下,进出线被剪断,相应地面有350CM×180CM油迹,油迹上有变压器零件。(6)姜技锋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证实姜技锋辨认出其伙同崔占永、尚东星在容城县南文村村西盗窃变压器的现场。(7)河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南文村被盗S-9型100KVA变压器价值11280元。(8)村委会证明,证实2005年12月30日发现南文村五台区S-9型100KVA变压器被盗,该变压器负责300亩耕地浇灌,因被盗造成小麦减产,损失11000元。(9)大河供电所证明,南文村五台区S-9型100KVA变压器被盗。3、2006年1月2日晚,被告人崔占永伙同姜技锋、尚东星携带导链、大剪、扳手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到容城县南文村西北盗窃使用中的变压器(S-9型,160KVA)铜芯一个,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14650元,造成间接损失20000元左右。后又到大张堡村东南盗窃使用中的变压器(S-7型,50KVA)铜芯一个,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6870元,造成间接损失15000元。将两台变压器铜芯销赃后得款三人均分。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崔占永供述,2006年年初的一天晚上,其和姜技锋、尚东星骑摩托车携带大剪、扳手、钳子等工具,将容城县南文村村西北一台变压器铜芯偷走,当晚三人又到大张堡村附近偷了一台变压器的铜芯,销赃得款三人均分。(2)同案犯姜技锋供述,2005年腊月的一天晚上,其和崔占永、尚二进在龚庄村养牛场南边偷了一台变压器的铜芯,又到百林加油站北面偷了一个小变压器的铜芯,后销赃得款4000余元,三人均分。(3)同案犯尚东星供述,2005年腊月的一天晚上,其和姜技锋、崔占永在龚庄村村南偷了一台变压器的铜芯,又到一个加油站北边偷了一个变压器的铜芯,这两个铜芯一大一小,后销赃得款4000余元,三人均分。(4)证人黄某证言,2006年1月3日上午,其发现南文村村西六台区160千伏安的变压器被盗,铜芯被盗走,变压器正在使用中。(5)证人夏某证言,2006年1月3日上午,其发现大张堡村一台50千伏安的变压器被盗,铜芯被盗走,变压器正在使用中。(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实南文村被盗变压器现场位于南文村村西6变台区地块,被盗160KVA变压器顶盖被卸下,变压器铜芯缺失,进线和出线被剪断,地面上有散落变压器零件。(7)姜技锋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证实姜技锋辨认出其伙同崔占永、尚东星盗窃容城县南文村西北6台区变压器、大张堡村东南千亩方地块变压器的现场。(8)河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南文村被盗S-9型160KVA变压器价值14650元;大张堡村被盗S-7型50KVA变压器价值6870元。(9)村委会证明,证实2006年1月3日发现南文村六台区S9-160KVA变压器被盗,该变压器负责600亩耕地浇灌,因被盗造成小麦减产,损失20000元;2006年1月3日发现大张堡村东南千亩方S7-50KVA变压器被盗,该变压器负责525亩耕地浇灌,因被盗造成经济损失15000元。(10)大河供电所证明,证实南文村六台区S9-160KVA变压器被盗。4、2006年1月22日晚,被告人崔占永伙同尚东星携带脚扣、大剪、扳手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到安新县于庄村水泥板厂东侧盗窃使用中变压器(30KVA)铜芯一个,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7800元,销赃得款二人均分。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崔占永供述,2006年年初,其和尚东星骑摩托车携带大剪、扳手、钳子等工具,将安新县于庄村水泥板厂附近一台变压器铜芯偷走,卖给了收废品的,所得赃款已挥霍。(2)同案犯尚东星供述,不是2005年腊月就是2006年年初,其和崔占永在安新县于庄村北偷了一台变压器的铜芯,销赃后其分得赃款400元。(3)证人刘某甲证言,2006年1月22日晚上9点多,其在看电视突然停电,出来发现变压器铜芯被盗,变压器位置在水泥板厂东300米处。(4)尚东星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证实尚东星辨认出其伙同崔占永在安新县于庄村盗窃变压器的现场。(5)河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30KVA变压器价值7800元。5、2006年2月2日晚,被告人崔占永伙同姜技锋携带导链、大剪、扳手、拉杆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到容城县王果庄村西盗窃使用中的变压器(S-9型,100KVA)铜芯一个,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8105元,造成间接损失40000元左右,销赃得款2000元左右,二人均分。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崔占永供述,2006年年初的一天晚上,其和姜技锋骑摩托车携带大剪、扳手、钳子等工具,将容城县王果庄村附近一台变压器铜芯偷走,销赃得款二人均分。(2)同案犯姜技锋供述,2006年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其和崔占永在容城县王果庄村村西偷了一台变压器的铜芯,后销赃得款2000元左右,二人均分。(3)证人朱某证言,2006年2月3日早上,其发现王果庄村村西一台S-9型100KVA的变压器铜芯被盗走,变压器在使用中。(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贾光乡王果庄郭椎井地块,被盗变压器为王果庄村1台区变压器,顶部鸭子嘴拉开,下接线被剪断,架下有大量油迹及木块。(5)姜技锋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证实姜技锋辨认出其伙同崔占永在容城县王果庄村村西郭椎井地块盗窃变压器的现场。(6)河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王果庄村被盗S-9型100KVA变压器价值8105元。(7)村委会证明,证实2006年2月3日发现王果庄村村西郭椎井一台S-9型100KVA变压器被盗,造成400亩耕地无法浇灌,损失近40000元。6、2006年2月8日晚,被告人崔占永伙同姜技锋携带扳手,骑摩托车到容城县午方西庄村南盗窃使用中的变压器(S-11型,100KVA)铜芯一个,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12400元,造成间接损失40000元左右,销赃得款1000元左右,二人均分。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崔占永供述,2006年年初的一天晚上,其和姜技锋骑摩托车携带大剪、扳手、钳子等工具,将容城县午方西庄村附近一台变压器铜芯偷走,销赃得款二人均分。(2)同案犯姜技锋供述,2006年过年前后的一天晚上,其和崔占永在容城县午方村南偷了一台变压器的铜芯,后销赃得款1000元左右,二人均分。(3)证人郑某证言,2006年2月9日上午,午方西庄的电工打电话说午方西庄村南的一台S-11型100KVA的变压器被盗,变压器在使用中。(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容城县午方西庄村南7台区地块,被盗变压器进出线被剪断,跌落熔断开关被拉下,变压器芯和顶盖缺失。(5)姜技锋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证实姜技锋辨认出其伙同崔占永在容城县午方西庄村南盗窃变压器的现场。(6)河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午方西庄村被盗S-11型100KVA变压器价值12400元。(7)村委会证明,证实2006年2月9日发现午方西庄一台变压器被盗,造成小麦减产6万斤左右,损失40000余元。(8)城南供电所证明,证实午方西庄7台区S-11型,100KVA变压器被盗。7、2006年2月26日晚,被告人崔占永伙同姜技锋、尚东星携带扳手、大剪、导链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到容城县北剧村,将使用中的9号变压器(S-7型,100KVA)铜芯盗走,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7850元,造成间接损失35000元。三人又到南剧村将该村使用中的2号变压器(S-11型,100KVA)、4号变压器(S-11型,100KVA)铜芯盗走,经鉴定,两台变压器价值32000元,造成间接损失30000元。三人在盗窃南剧村变压器铜芯后,又到南文村4台区,将使用中的变压器(S-9型,100KVA)铜芯盗走,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10010元,造成间接损失12000元。四台变压器铜芯销赃得款10000元左右,三人均分。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崔占永供述,2006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其和姜技锋、尚东星骑摩托车携带大剪、扳手、钳子等工具,将容城县北剧村附近一台变压器铜芯偷走,三人又到南剧村附近偷了两台变压器的铜芯,当晚又到南文村附近偷了一台变压器的铜芯,销赃得款三人均分。(2)同案犯姜技锋供述,2006过年后的一天晚上,其和崔占永、尚二进在北剧村偷了一台变压器的铜芯,在第一台变压器的南边500米左右的地方偷了第二台变压器的铜芯,在北剧村村南又偷了一台变压器的铜芯,又到南文村村北沙坑东边偷了一台变压器的铜芯,四台变压器铜芯买了10000元,三人均分。(3)同案犯尚东星供述,2006过年后的一天晚上,其和姜技锋、崔占永骑一辆摩托车从马庄村出来向东走,到一条土道上偷了一台变压器的铜芯,后向南走了三四百米又偷了一台变压器的铜芯,又在附近偷了一台变压器铜芯,后来又到了一个村,在沙坑东边偷了一台变压器的铜芯,将四台变压器铜芯买了10000多点,三人均分。(4)证人牛某证言,2006年2月27日上午,其发现南剧村2号、4号变压器、北剧村9号变压器被破坏,铜芯被盗走。(5)证人刘某乙证言,2006年2月27日,南剧村2台变压器被盗。(6)证人黄某证言,2006年2、3月份的一天,南文村4台区S9型100千伏安的变压器铜芯被盗。(7)证人曹某证言,南文村四台区、五台区、六台区变压器被盗,变压器都在使用中。(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分别位于北剧村村南地块、南剧村村南地块2号变压器、南剧村正南方向地块4台区变压器,现场变压器引线被剪断,变压器盖被打开,地面散落变压器零件、油污、钢锯条、油污手套等。(9)姜技锋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证实姜技锋辨认出其伙同崔占永、尚东星盗窃容城县北剧村村南地块变压器、南剧村村南2号变压器、南剧村正南4台区变压器、南文村村北变压器的现场。(10)河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北剧村被盗S-7型100KVA变压器价值7850元;南剧村被盗2台S-11型100KVA变压器价值32000元;南文村被盗S-9型100KVA变压器价值10010元。(11)村委会证明,证实2006年2月27日发现北剧村9号S7-100KVA变压器被盗,因被盗造成小麦减产,损失35000元;2006年2月27日发现南剧村2台区S11-100KVA变压器、4台区S11-100KVA变压器被盗,因被盗造成小麦减产,损失30000元;2006年2月27日发现南文村4台区S9-100KVA变压器被盗,因被盗造成小麦减产,损失12000元。(12)容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晾马台供电所、大河供电所证明,证实2006年2月27日北剧村9号S9-100KVA变压器被盗,该变压器投运时间为2003年;2006年2月27日南剧村2号S11-100KVA变压器、4号S11-100KVA变压器被盗,该2台变压器投运时间2005年7月;2006年2月27日南文村4台区S9-100KVA变压器被盗。8、2006年3月29日晚,被告人崔占永伙同姜技锋携带大剪、拉杆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到容城县午方北庄村东欲盗窃该村使用中的变压器(S-9型,50KVA)铜芯,将该变压器鸭嘴拉下、剪断变压器引线、出线后因变压器的上盖螺丝拧不开,盗窃未遂,导致变压器不能使用,造成间接损失20000元左右。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5490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崔占永供述,2006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姜技锋骑摩托车携带大剪、扳手、钳子等工具,到容城县午方北庄村附近偷一台变压器铜芯,因为螺丝没有拧开没偷成。(2)同案犯姜技锋供述,2005年年前或者年后的一天晚上,其和崔占永在容城县午方村东边偷变压器的铜芯,将鸭子嘴拉下后把变压器线剪断,因卸不开变压器顶盖螺丝,没有偷成。(3)证人孙某、白某证言,2006年3月30日上午,发现午方北庄村东的6台区的变压器被破坏,变压器在使用中。(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情况说明,证实现场位于容城县午方北庄村东地块,被盗变压器上方3个鸭子嘴被拉下,变压器引线、出线被剪断,该变压器旁边电表箱三股出线被剪断。(5)姜技锋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证实姜技锋辨认出其伙同崔占永在容城县午方北庄盗窃变压器的现场。(6)河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午方北庄村被盗S-9型50KVA变压器价值5490元。(7)村委会证明,证实2006年3月30日发现午方北庄村东一台变压器被破坏,导致不能使用,造成小麦减产3万斤左右,损失20000元左右。(8)容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城南供电所证明,证实午方北庄村6台区S9型50KVA变压器被严重破坏,该变压器安装时间为2001年6月7日。9、2006年4月23日晚,被告人崔占永伙同尚东星携带扳手、大剪、拉杆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到容城县王果庄村西道北八台区、三台区盗窃使用中的变压器(S-9型,100KVA)铜芯两个,经鉴定,两台变压器价值16000元,销赃得款二人均分。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崔占永供述,2006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尚东星骑摩托车携带大剪、扳手、钳子等工具,到容城县王果庄村附近偷了二台变压器铜芯,后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2)同案犯尚东星供述,不是2005年腊月就是2006年春天的一天晚上,其和崔占永带着大剪、脚扣、扳手骑摩托车到容城县公共汽车站旁红绿灯向北走,大约5、6里地,向西走了大约一里多地,看到路南有一台变压器,二人将变压器铜芯偷走,后向南走了大约1里地又看到一台变压器,二人将变压器铜芯偷走,后将二台变压器铜芯销赃,得款七八千元二人均分。(3)证人朱某证言,2006年4月24日上午,发现王果庄村3台区、8台区的变压器被盗,二台变压器均为S9型100KVA,负责该村500亩农田灌溉,变压器在使用中。(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容城县王果庄村道北地块,被盗变压器为3台区变压器、5台区变压器,进出线被剪断,跌落熔断开关被拉下,地面有片状油迹,散落硅钢片、油纸、变压器顶盖等物。(5)尚东星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证实尚东星辨认出其伙同崔占永在王果庄村盗窃变压器的现场。(6)河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王果庄村2台被盗S-9型100KVA变压器价值16000元。10、2006年6月21日晚,被告人崔占永伙同姜技锋、刘某(已死亡)携带大剪、扳手等作案工具,开车到高阳县西王庄村盗窃使用中的变压器(S-7型,50KVA)铜芯一个,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6870元。后又到该村西北盗窃使用中的变压器(S-9型,100KVA)铜芯,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11280元,盗窃过程中刘某触电死亡,崔占永、姜技锋将刘某尸体抛于安新县刘李庄镇辛庄村南苇地后逃跑。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崔占永供述,2006年麦秋后的一天晚上,其和姜技锋、刘某开一辆红色夏利轿车携带大剪、扳手、钳子等工具,到高阳县西王庄村西偷了一台变压器铜芯,再偷第二台变压器的时候刘某被电死,其和姜技锋开车把刘某的尸体扔到安新县段村附近的苇地里。(2)同案犯姜技锋供述,2006年的一天晚上,其开一辆夏利轿车和崔占永、刘某偷了一台变压器的铜芯,当晚,偷另一台变压器时刘某触电死亡,其和崔占永将刘某的尸体扔到安新县段村码头附近的苇地里。(3)证人李某乙证言,2006年6月下旬,高阳县西王庄村村北一台100K**的变压器被偷,变压器低压线被剪断,没有偷走,当晚该村另一台50K**的变压器铜芯被盗,二台变压器都在使用中。(4)证人刘某丙证言,2006年6月份的一天,高阳县西王庄村的一台50K**变压器芯被盗走,变压器在使用中,当晚另一台变压器被偷没有偷走。(5)安新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证明及照片,证实2006年6月24日晚,安新县李庄镇辛庄村村民在苇地内发现一具腐败尸体,经查,该人为容城县马庄村刘某,经法医检验该人为触电死亡。(6)河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高阳县西王庄村被盗S-9型100KVA变压器价值11280元、S-7型50KVA变压器价值6870元。二、盗窃的犯罪事实1、2006年6月18日晚,被告人崔占永伙同姜技锋、刘某携带扳手等作案工具,开车到安新县南刘庄村惠安面粉厂盗窃未使用的变压器(S-7型,50KVA)铜芯一个,销赃得款3000元左右,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4970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崔占永供述,2006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其和姜技锋、刘某开一辆红色夏利轿车携带大剪、扳手、钳子等工具,到安新县南刘庄村一面粉厂附近偷了一台变压器铜芯,销赃得款已挥霍。(2)同案犯姜技锋供述,2006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崔占永、刘某开车到安新县旧桥附近偷了一台变压器的铜芯,销赃得款3000元左右,赃款已挥霍。(3)被害人贡某陈述,2006年6月19日早晨,其发现安新县南刘庄村惠安面粉厂50KVA的变压器被盗,变压器没有使用。(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安新县南刘庄村贡某面粉厂北侧,变压器被整体卸下,外壳放于变压器北2.5米处,内部铜芯被盗。(5)姜技锋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证实姜技锋辨认出伙同崔占永在安新县南刘庄村盗窃变压器的现场。(6)河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安新县南刘庄被盗S-7型50KVA变压器价值4970元。(7)安新县电力局证明,证实惠安面粉厂变压器为S-7型50KVA。2、2005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崔占永伙同姜技锋、尚东星携带脚扣、大剪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到午方北庄村北高速桥南路西,盗割通信电缆HYA600×2×0.4型50米左右,致电缆阻断时间十小时左右,造成间接损失1500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1463.2元,销赃得款1000余元,三人均分。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崔占永供述,200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姜技锋、尚东星骑摩托车携带大剪、脚扣等工具,到容城县午方北庄村偷了一次电缆,后销赃,所得款已挥霍。(2)同案犯尚东星供述,2005年冬天,其和崔占永、姜技锋骑摩托车带着大剪、脚扣、钢锯到容城县午方高速桥南,偷了四五十米的电缆,分得赃款三百元。(3)同案犯姜技锋供述,2005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其和崔占永、尚东星骑摩托车带着大剪、脚扣、钢锯到容城县午方高速桥洞南侧路西偷了一控电缆,租用牛二出租车将电缆卖到安新县老河头,得款一千多元,付牛二车款一百元,余款三人平分。(4)证人刘某丁证言,2005年12月18日,午方高速桥南路西HYA600×2×0.4电缆被盗50米。(5)容城县网通公司证明、班组、营业部用料申请表,证实2005年12月18日,发现午方高速桥南路西HYA600×2×0.4电缆被盗50米,价值5852.85元,电缆阻断十小时左右,使用用户500户左右,造成间接损失15000元。(6)姜技锋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证实姜技锋辨认出其伙同崔占永、尚东星在容城县午方北庄村北盗窃通信电缆的现场。(7)河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HYA600×2×0.4电缆50米,价值1463.2元。另查明,被告人崔占永冒用其兄崔占军之名于2013年10月15日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刑期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14年10月26日止。认定上述事实,还有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综合证据予以证实:1、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容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07年6月15日同案犯姜技锋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2009年7月14日同案犯尚东星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2、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13年10月15日被告人崔占永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刑期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14年10月26日止。3、被告人崔占永供述,冒用其哥哥崔某甲之名被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深州监狱服刑。4、情况说明,证实容城县公安局城区刑警队侦办崔占永破坏电力设备案时,调查发现崔占永利用其哥哥崔某甲的身份被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在深州监狱服刑,该队将其押解回容城看守所,经对其询问其交代真实身份为崔占永,并对该案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尚东星辨认出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的同案犯崔占永。6、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崔占永身份情况。综上,被告人崔占永破坏电力设备17起,涉案价值169550元人民币,盗窃2起,涉案价值6433.2元人民币。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占永伙同他人采用盗窃方法破坏使用中的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占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未使用的变压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占永伙同他人盗割通信电缆,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崔占永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属漏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占永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人民币。与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六千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25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尚文玲审 判 员  牛雪峰人民陪审员  阴占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景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