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民立终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吴云霞与何金龙、白胜芹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云霞,何金龙,白胜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2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云霞。委托代理人胡万清,河北国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金龙。委托代理人张艳铭,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白胜芹。上诉人吴云霞因合伙协议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18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云霞上诉称,因本案合伙事务主要发生在新乐,而且,本案原审被告之一白胜芹长期在新乐市居住。因此,无论依据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都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交的新乐市长寿街道新化社区居委会的《证明》应属于关键证据,上诉人当庭出示,被上诉人不予认可,并提交了对新乐市长寿街道新化社区居委会、白胜芹的邻居及新乐市宜居房产中介的录音、录像证据予以反驳。在案件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况之下,为便于查明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1856号民事裁定;二、发回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禄永鹏审 判 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宝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