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开民初字第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松茂与曹保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茂,曹保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0494号原告刘松茂。被告曹保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路399号。负责人冒建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松茂与被告曹保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松茂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松茂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松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松茂负担。代理审判员 冒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谢小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