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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二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丹丹、李旭扬、王鑫、常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宋丹丹,李旭扬,王鑫,常东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二初字第00118号原告: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法定代表人:吴大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冰,系该公司业务员。被告:宋丹丹,女,汉族。被告:李旭扬,男,汉族,银行职员。被告:王鑫,男,汉族。被告:常东,男,汉族。原告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丹丹、李旭扬、王鑫、常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保全费760元,共计1585元,由原告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四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胡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