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二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丹丹、李旭扬、王鑫、常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宋丹丹,李旭扬,王鑫,常东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二初字第00118号原告: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法定代表人:吴大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冰,系该公司业务员。被告:宋丹丹,女,汉族。被告:李旭扬,男,汉族,银行职员。被告:王鑫,男,汉族。被告:常东,男,汉族。原告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丹丹、李旭扬、王鑫、常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保全费760元,共计1585元,由原告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四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胡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