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虞满定与洪彩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满定,洪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693号申请执行人:虞满定,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洪彩萍,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范商初字第00509号虞满定与被执行人洪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万元,另承担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6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胡 超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宇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