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湖南旺诚金达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盛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国君,湖南旺诚金达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09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国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旺诚金达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25号富能高科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马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淑元,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曙光,长沙市望城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盛国君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旺诚金达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0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盛国君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盛国君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盛国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286元,减半收取4643元,由上诉人盛国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符 建 华
 
 
 
 
 审 判 员 卢 苇
 
 
 
 
 审 判 员 谭 军 辉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詹 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