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许永社与被上诉人辛乔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永社,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卫旭东,阳城县凤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乔进,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孔丰,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学兵,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霞,女,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许永社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辛乔进起诉请求为“要求陈学兵、陈小霞归还其借款130万元,许永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你院在辛乔进并未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判决认定许永社系借款人并承担还款责任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阳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退还给上诉人许永社。审判长 段新娥审判员 毕 东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