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调确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艳萍诉林清泉、林祥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艳萍,林清泉,林祥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调确字第20号申请人王艳萍,住齐市。申请人林清泉,住齐市。委托代理人杨伊宁,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林祥金,公民身份号×××,住齐市。委托代理人林德富,汉族1990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个体业户,住齐市。案由: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申请人王艳萍与林清泉、林祥金因民间借贷纠纷,经齐市建华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了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因双方申请人要求确认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向本院提出司法确认效力的申请。齐市建华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认定纠纷的主要事实:申请人林清泉因企业经营缺少资金,向申请人王艳萍于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五次多多次共借给二申请人共计607,500.00元,约定借款月息3分,借款期限一个月或两个月。借款到期后因经营不善未能给付借款。本院另查明:双方申请人于齐市建华区诉前调解委员会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申请人对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认定的纠纷事实及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均不持异议。本院认为,双方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齐市建华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王艳萍与申请人林清泉、林祥金于齐市建华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达成的协议,确认有效。即:申请人林清泉于2015年5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王艳萍借款人民币本金607500元,利息87812元(利息按月息25‰计算至2015年5月18日)。上述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申请人收到本确认协议有效的裁定书后,不得上诉、申请复议、申请再审。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