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5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斌与许元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许元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543-1号原告:张斌,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许元平,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诉被告许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许元平所有的价值12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许元平所有的价值12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殷宝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孚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