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肖丽娜与被告池建钦、信阳市浉河区魅力金座会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丽娜,池建钦,叶少云,林秋棋,信阳市浉河区魅力金座会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信中法民初字第48号原告:肖丽娜,女,1975年4月18日生,住信阳市。委托代理人白敬喜,信阳市平桥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池建钦,男,1975年10月8日生,住现住信阳市。被告:叶少云,男,汉族,1969年7月5日生,现住信阳市。被告:林秋棋,男,汉族,1971年11月1日生,住福建省。被告:信阳市浉河区魅力金座会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建钦,公司负责人。原告肖丽娜与被告池建钦、叶少云、林秋棋、信阳市浉河区魅力金座会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丽娜及委托代理人白敬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池建钦、叶少云、林秋棋、信阳市浉河区魅力金座会务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4日,被告池建钦因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20万元,承诺于7月3日偿还借款,借款利息按月45‰计算,该借款由被告叶少云、林秋棋、信阳市浉河区魅力金座会务服���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请求判令一、被告池建钦偿还原告欠款320万元及每月45‰的利息(从2013年5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叶少云、林秋棋、信阳市浉河区魅力金座会务服务有限公司对池建钦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池建钦、叶少云、林秋棋、信阳市浉河区魅力金座会务服务有限公司未答辩。原告肖丽娜为支持自已的诉请,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款合同,以证明肖丽娜借给池建钦300万元,借款期限二个月,月利率45‰,叶少云、林秋棋、信阳市浉河区魅力金座会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池建钦出据的收条,以证明池建钦收到了300万元借款。叶少云、信阳市浉河区魅力金座会务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以证明叶少云、信阳市浉河区魅力金座会务服务有限公司愿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池建钦、叶少云、林秋棋、信阳市浉河区魅力金座会务服务有限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4日,原告肖丽娜与被告池建钦签定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肖丽娜借给池建钦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4日起至2013年7月3日止共2个月,借款月利率45‰。……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肖丽娜、池建钦、保证人叶少云、林秋棋、信阳市浉河区魅力金座会务服务有限公司分别在合同上签字及盖章。同日池建钦向肖丽娜出具了收到300万元借款的收条。叶少云、信阳市浉河区魅力金座会务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承诺书,承诺自愿为池建钦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履行。池建钦向肖丽娜借款的事实清楚,有双方签定的借款合同及收款收据证实,其应当按合同约定按时归还借款。但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标准,对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叶少云、林秋棋、信阳市浉河区魅力金座会务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为池建钦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不违反法律规定,在池建钦不能按时还款时,应承担连带责任。肖丽娜诉请池建钦还款及要求叶少云、林秋棋、信阳市浉河区魅力金座会务服务有限公司为池建钦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池建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肖丽娜借款300万元,并自2013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叶少云、林秋棋、信阳市浉河区魅力金座会务服务有限公司对池建钦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能在本判决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偿还金钱义务,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00元,由被告池建钦、叶少云、林秋棋、信阳市浉河区魅力金座会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陶加峰审判员 :邱世财审判员 : 李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 姚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