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哈民申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徐国与邵红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国,邵红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申字第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国,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委托代理人:肖玮,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邵红梅,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再审申请人徐国因与被申请人邵红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对本院(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国申请再审称,1、徐国已尽到了应尽的管理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徐国无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生效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二审判决主体混淆,基本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判项内容与一审判决内容截然相反,故申请对本案再审。邵红梅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徐国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徐国与邵红梅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和双方租赁合同第5条关于“乙方在租赁期间,保证房屋的原有状况有权使用,无权转让,如在生产期间、需对房屋、场地维修、改造及对环境状况的改变,及人员的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的约定,徐国对租赁使用的房屋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徐国在明知堆放物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积极对策消除隐患,其对因火灾而造成租赁房屋损坏负有赔偿责任,故生效判决并无不当。关于徐国提出二审判决主体混淆,基本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判项内容与一审判决内容截然相反的问题,经查,徐国提出的上述问题,二审已裁定补正,故本院对此不予审查。综上,徐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张玉凤审判员 景学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