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金生诉被告李新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初字第54号原告李金生,男,汉族,住商水县。被告李新春,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生诉被告李新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生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准许原告李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金生负担。审 判 长 :魏建伟审 判 员 :宁荣生人民陪审员 :王贺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文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