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XX军、杨正民申请执行杨爱召、周海敏、于正军、杨龙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军,杨正民,杨爱召,周海敏,于正军,杨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XX军,男,1967年8月2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正民,男,1968年7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爱召,男,1962年5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海敏,男,1963年2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于正军,男,1965年1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龙伟,男,1964年4月1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杨爱召、周海敏、于正军、杨龙伟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爱召、周海敏、于正军、杨龙伟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