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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东兴分公司与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防城港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东兴分公司,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东兴分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长湖小学北面。法定代表人沈汝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敏,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营盘村1号。法定代表人何席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悦中混凝土投资有限公司东兴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3×××00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念明执行员  张祯奇执行员  简钱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晓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