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俊生与邵如江、邵桂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生,邵如江,邵桂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张俊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邵如江,农民。被执行人邵桂成。申请执行人张俊生与被执行人邵如江、邵桂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4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俊生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4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建华审 判 员 董跃军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