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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仲审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贤军、杨琴芬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贤军,杨琴芬,杨健,无锡新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仲审字第134号申请人张贤军。申请人杨琴芬。申请人杨健。被申请人无锡新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胡埭工业园。申请人张贤军、杨琴芬、杨健与被申请人无锡新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立基公司)申请执行国内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贤军、杨琴芬、杨健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4)锡仲裁字第1128号裁决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无锡仲裁委员会(2014)锡仲裁字第1128号裁决予以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 超代理审判员 苏 强代理审判员 酆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一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