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03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杜利军与柴凤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利军,柴凤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459号原告杜利军,男,1982年8月5日出生。被告柴凤章,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0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利军与被告柴凤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杜利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康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