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蕊蕊与常永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86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何言俊,亳州市谯城区立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811062被告:常某,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110461705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光人民陪审员 刘伟人民陪审员 张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丰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