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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蕊蕊与常永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86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何言俊,亳州市谯城区立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811062被告:常某,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110461705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光人民陪审员  刘伟人民陪审员  张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丰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