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任全侃与孙争东、王俊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任全侃,孙争东,王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任全侃。被执行人:孙争东。被执行人:王俊红。任全侃与孙争东、王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孙争东、王俊红未履行上述调解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任全侃于2015年1月5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400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孙争东、王俊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300000元,现尚应支付借款1100000元、执行费164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2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