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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杜应洲与司春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应洲,司春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360号原告杜应洲。被告司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应洲诉被告司春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应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杜应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应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杜应洲承担。审判员  苏学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易凌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