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0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1150号原告陈某。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卢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马树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