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民二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魏守军与卢雷、常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守军,卢雷,常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怀民二初字第00323号原告:魏守军,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韦中利,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雷,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常静,女,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茂耐,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守军与被告卢雷、常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守军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守军撤回对被告卢雷、常静的起诉。案件受理2978元,减半收取14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万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