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冷新井与张克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新井,张克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259号原告冷新井。委托代理人张凯、朱建军,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克成。委托代理人丁义清,宿迁市宿城区创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冷新井诉被告张克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新井对被告张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冷新井负担。代理审判员 臧 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天宇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