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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2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华与被告白占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华,白占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836号原告王建华。被告白占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华与被告白占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退还原告王建华。审 判 长  叶 蔚审 判 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康拖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鱼晓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