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2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华与被告白占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华,白占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836号原告王建华。被告白占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华与被告白占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退还原告王建华。审 判 长 叶 蔚审 判 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康拖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鱼晓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