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支晓伟与林胜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晓伟,林胜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民初字第00092号原告支晓伟。被告林胜郎,台湾身份证照C120539649。本院受理原告支晓伟与被告林胜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支晓伟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胜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支晓伟申请撤回对被告林胜郎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晓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7.5元(已减半收取),由支晓伟负担。审 判 长 杨晓敏人民陪审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钱莉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佳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