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桐商初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汪满宁与严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满宁,严巨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桐商初字第1449号原告:汪满宁。被告:严巨华。原告汪满宁诉被告严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9月向原告借款3000元,未出具借条。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在桐乡市公安局振东派出所所作询问笔录中对该借款予以认可,但被告一直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巨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汪满宁借款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严巨华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严巨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李 云代理审判员 张丹婷人民陪审员 孙菊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钱玲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