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赤峰市同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程桂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同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程桂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赤峰市同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钓鱼台小区B区。法定代表人赵玉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建平,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桂兰,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赤峰市同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程桂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赤峰市同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同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同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市同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新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