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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邯郸市澳大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德达凯宾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澳大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德达凯宾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邯郸市澳大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县东环北路133号江泉大厦16层1603号。法定代表人郑占国,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郑昊明,该公司员工。被告邯郸市德达凯宾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118号新春购物广场三至五层。法定代表人顾邯生,该公司经理。原告邯郸市澳大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德达凯宾酒店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邯郸市澳大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澳大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澳大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4元,减半收取1452元,由原告邯郸市澳大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