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耒民一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民一初字第192号原告邓某某,女,1984年1月15日出生。被告梁某某,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杰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容校对责任人:黄杰斌打印责任人:刘小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