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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耿成祥犯放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耿成祥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2292号罪犯耿成祥,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2013)温苍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耿成祥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耿成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耿成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耿成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耿成祥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08月29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华敏审 判 员 金 革审 判 员 赵绍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姚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