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704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与毕凯传、庄吉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毕凯传,庄吉燕,张学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70438-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负责人张猛,职务行长。被告毕凯传。被告庄吉燕。被告张学红。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与被告毕凯传、被告庄吉燕、被告张学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毕凯传、被告庄吉燕、被告张学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2元,减半收取2001元,诉讼保全费144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