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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上海宽度通讯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与蒋捷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宽度通讯网络设备有限公司,蒋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207号原告上海宽度通讯网络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玮涛。委托代理人吴润民,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捷。委托代理人黄超,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妤钦,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宽度通讯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度公司)诉被告蒋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宽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润民,被告蒋捷的委托代理人陈妤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宽度公司诉称,被告于2014年1月至原告处工作,虽然原告多次口头、书面催促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一直拒绝。被告至原告处工作后,仅在2014年4月签订了一份业务合同,并且该业务合同因客户原因未实际履行。被告至原告处工作后,虽然原告多次口头、书面告诫,要求其遵守劳动纪律,上班考勤,但被告拒绝遵守原告的规章制度,从不参加考勤,也不到被告处上班,原告忍无可忍,以被告违纪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告不与被告自2014年9月9日起恢复劳动关系;二、原告不支付被告2014年7月16日至2014年9月9日期间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500元;三、原告不支付被告2014年2月4日至2014年9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0,877.27元;四、原告不支付被告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2月15日期间的工资12,630.43元。被告蒋捷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原告。原告提出的解除理由不成立,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被告赔偿金。被告不参与考勤得到了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同意,被告付出了劳动,原告理应支付被告工资。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4日,被告至原告行业部从事业务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被告月工资7,000元、另有自备电脑工作补贴1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被告工资,原告发放被告工资至2014年6月。具体发放情况如下:2014年2月14日、3月14日、4月15日、6月17日、7月15日各发放7,100元,2014年5月14日发放4,300元。2014年6月11日,被告所在行业部的负责人李某用其邮箱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林玮涛邮箱发送了主题为“考勤申请”的电子邮件,内容为:李某、蒋捷工作性质特殊,工作时间段不定,特向公司申请不参与考勤。申请人:李某、蒋捷。2014年6月13日6时08分,林玮涛回复给李某及原告行政人事部经理缪某某电子邮件称“同意!请按照人力资源部门不定时工作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与客户上海汇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过一份业务合同,该合同未实际履行。2014年11月11日,上海汇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2014年4月原告员工蒋捷、李某二人与该公司进行宽带接入项目的业务洽谈,经过多次洽谈,该公司在2014年7月底与原告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因原告的原因实际未执行该合同。2014年9月9日,原告书面告知被告,因被告未按原告的相关制度规定缴纳入职所需证明材料和证书办理入职手续,人事部多次催缴无果,又自2014年7月1日起无故缺勤至今,根据原告《管理手册》中《考勤制度》的规定,双方劳动关系自2014年7月1日起终止。庭审中,经本院释明,被告表示如法院认定原告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但不具备恢复的条件,则被告同意由法院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另查明,2014年12月23日,蒋捷就恢复双方劳动关系事宜,向宝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2015年1月12日,蒋捷以宽度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宽度公司:1、自2014年9月9日起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自该日起至仲裁裁决作出之日止的工资;2、支付2014年7月16日至同年9月9日的工资9,500元;3、支付自2014年2月4日起至劳动合同签订之日止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裁决:一、双方自2014年9月9日起恢复劳动关系;二、宽度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蒋捷2014年7月16日至2014年9月9日期间工资9,500元;三、宽度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蒋捷2014年2月4日至2014年9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0,877.27元;四、宽度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蒋捷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2月15日期间的工资12,630.43元;五、对蒋捷的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裁决后,宽度公司不服,起诉至本院。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仲裁裁决书、公证书、银行交易明细、合同审批表、业务代理合同、上海汇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告知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还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4年5月8日电子邮件,发件人为缪某某,收件人为allstaff,主题为“关于规范员工考勤的通告”,要求除总监和以上级别人员外,所有员工必须进行考勤,包括销售部门;2、2014年5月12日电子邮件,发件人为缪某某,收件人为HYB@shkdnet.com等4人,主题为“关于入职手续办理”,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四位员工在该周五之前向人力资源部缴纳体检报告、退工单、劳动手册等证明材料,以便于及时办理入职手续,如不按时缴纳,公司有权根据风险程度决定是否留用;3、2014年5月20日电子邮件,发件人为缪某某,收件人为HYB@shkdnet.com等4人,主题为“关于入职材料手续办理”,内容为被告在原告发出要求缴纳材料的通知后,没有任何有效材料提交,员工必须把材料补全,然后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材料未缴纳者下周一开始不要来公司上班,直到手续补全为止;4、2014年6月10日电子邮件,发件人为缪某某,收件人为allstaff,主题为“5月份考勤异常公示及说明”,该邮件指出包括被告在内的13人未获得不参加考勤的许可,需要参加考勤,否则视为事假或旷工;5、2014年6月13日16时39分电子邮件,发件人为缪某某,收件人为jiang.jie@shkdnet.com,主题为“转发考勤申请”,内容为转发的缪某某于同日9时48分向HYB@shkdnet.com等4人发送的主题为“答复考勤申请”的电子邮件,该邮件主要内容为:总监(以上级别)或经公司高层批准的员工可以享受不用打卡的待遇,要求被告提交体检报告和无法在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后签订劳务合同,否则不予入职,并要求被告签订销售目标承诺书,否则将按照标准工时进行考勤。原告称上述5份证据中的allstaff、HYB@shkdnet.com、jiang.jie@shkdnet.com三个收件人邮箱为原告处的工作邮箱,新员工入职后都统一使用工作邮箱联系工作,其中allstaff即收件人为原告全体员工,HYB@shkdnet.com为被告所在的行业部公共邮箱,jiang.jie@shkdnet.com为被告的工作邮箱;6、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程序纪要、管理制度汇编、考勤及休假制度、员工手册。其中的《考勤及休假制度》规定,未按制度考勤无任何补办手续的、无任何理由不考勤的均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者予以辞退。被告对上述六份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至证据5均不予认可,其中的allstaff、HYB@shkdnet.com、jiang.jie@shkdnet.com三个邮箱均非被告注册,原告未告知过被告可以使用上述邮箱,被告也未使用过上述邮箱,未看到过相关电子邮件;对证据6不予认可,被告未签收过,原告也未告知过被告。本院认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至证据5,因被告称其未使用allstaff、HYB@shkdnet.com、jiang.jie@shkdnet.com三个邮箱,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告知过被告可以使用上述邮箱、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实际使用过或被告有义务定期查看上述邮箱,故本院对该5份电子邮件均不予确认;对证据6,因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将该证据送达至被告,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并有明确充分的依据,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相应的赔偿金。原告对解除被告劳动关系的理由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构成违法解除,又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间亦不存在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被告有权利主张双方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的情形,故被告要求恢复双方间劳动关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且经本院释明后被告表示如法院认定原告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但不具备恢复的条件,则被告同意由法院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综上,本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9月9日解除,判决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000元,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2月15日的工资12,630.43元。对于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林玮涛于2014年6月13日同意被告无需参与考勤,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之后原告又取消了该项承诺。另,虽然原告的《考勤及休假制度》规定未按规定进行考勤按旷工处理,但是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将该制度送达给被告,故该制度对被告不产生法律效力,被告在2014年7月16日至同年9月9日未参加考勤,原告无权按旷工处理,并且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在上述期间存在旷工,故原告应支付被告上述期间的工资12,471.26元,又因被告在仲裁时主张上述期间的工资金额为9,500元,并且被告对仲裁第二项裁决未提起诉讼,视为服从,故本院对仲裁第二项裁决认定的金额予以确认。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上述期间工资9,5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第三项诉讼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告于2014年1月4日至原告处工作,同上节所述本院认定被告在原告处工作至2014年9月9日,原告在上述期间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应归结于被告,故原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被告2014年2月4日至同年9月9日的双倍工资差额50,287.36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上海宽度通讯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捷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9月9日解除;二、原告上海宽度通讯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蒋捷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000元;三、原告上海宽度通讯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蒋捷2014年7月16日至2014年9月9日期间工资9,500元;四、原告上海宽度通讯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蒋捷2014年2月4日至2014年9月9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0,287.36元;五、原告上海宽度通讯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蒋捷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2月15日期间的工资12,630.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永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