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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大冶海昌球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鑫兴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海昌球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鑫兴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016-2号申请执行人大冶海昌球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湖街办铜录山。法定代表人袁如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鑫兴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湖街办铜录山。法定代表人陈敬森,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大冶海昌球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石中民三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北鑫兴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偿付欠款等计10,085,600.00元之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鑫兴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虽有财产,但目前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海昌球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亦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石中民三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适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学平审判员  陈 璟审判员  傅 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任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