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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潘宝民、程美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潘宝民,程美玉,三明市三元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32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80号。负责人吕建波,行长。被告潘宝民,男,汉族,1959年1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程美玉,女,汉族,1961年1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三明市三元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道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潘宝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潘宝民、程美玉、三明市三元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三被告名下价值192.9万元财产,并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潘宝民、程美玉、三明市三元电控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2.9万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