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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饶付霞诉淅川县公安局、淅川县公安局香花派出所,请求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付霞,淅川县公安局,淅川县公安局香花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淅行初字第31号原告饶付霞,女,汉族,生于1969年。被告淅川县公安局,住所地淅川县解放路。法定代表人杨鹏程,局长。被告淅川县公安局香花派出所,住所地淅川县香花镇。负责人赵鹏,所长。原告饶付霞诉被告淅川县公安局、淅川县公安局香花派出所,请求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要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张建伟等人对原告饶付霞殴打致伤作出治安处罚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饶付霞因本人原因,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付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全世昌审 判 员  白 淼人民陪审员  时 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坤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