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希爱与林新强、惠民县美圣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李希爱。被执行人林新强,汊族。被执行人惠民县美圣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胡集镇220国道南侧。法定代表人林新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季玉波。被执行人山东天合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何坊乡史纪村。法定代表人季玉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杜承文,(滨州市圣丰工贸有限公司院内)。被执行人惠民县兴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胡集镇西花赵村。法定代表人赵兴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兴和。被执行人滨州市圣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何坊乡乐胡路。李希爱与林新强、惠民县美圣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季玉波、山东天合牧业有限公司、杜承文、惠民县兴合木业有限公司、��兴和、滨州市圣丰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沧仲裁吴字第012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李希爱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现经审查,各被执行人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且申请人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明,故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希爱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吴国震代理审判员李海滨代理审判员王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王顺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