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史永侠与李付妮、石青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永侠,李付妮,石青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史永侠,男,生于1964年11月2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史刘燕,女,生于1994年4月9日,汉族。被告李付妮,女,生于1966年6月12日,汉族。被告石青富,男,生于1966年11月1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永侠与被告李付妮、石青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永侠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永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永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百三十一元,减半收取三百六十五元五角,由原告史永侠负担。审判员 王宏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素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