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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商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军民与被告宁夏和圣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民,宁夏和圣砼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商初字第142-1号原告杨军民,男,汉族,1968年7月24日出生,河北省唐山市人,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韩智,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和圣砼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码640122200009258,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432751-7,住所地宁夏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永胜东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王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杨军民与被告宁夏和圣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杨军民与被告宁夏和圣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适用程序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梁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薄迎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