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伊民一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原告曹士昌与孙建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绿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士昌,孙建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绿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一初字第84号原告曹士昌,男,1951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田雪东吉林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孙建平,男,1987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公主岭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绿园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48号。负责人杨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朱绂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士昌诉被告孙建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绿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士昌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1.50元,由原告曹士昌负担。审判员  郭雨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