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崔华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33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华某,男,1992年6月3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九江镇英明昌大村长福里二横巷*号,因本案于2015年3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潘瑞炽,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1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卓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潘瑞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崔华某驾驶粤YHG***号小轿车沿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工业园大道由北江往沙龙路方向行驶至龙佳实业对出路段时,遇被害人吴龙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崔华某驾车超越摩托车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碰撞摩托车左侧,致吴龙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崔华某驾车逃逸。同月12日,崔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吴龙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崔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据被害人出具的赔偿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并依约支付了赔偿款81万元,同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可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冰冰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