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贾少峰诉张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少峰,张小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少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春。上诉人贾少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3年4月16日,贾少峰出具借条,载明:今由贾少峰向张小春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正。同年6月16日,贾少峰再次出具借条,载明:今由贾少峰向张小春借款人民币壹万陆千元正。10月16日,贾少峰出具承诺书,言明贾少峰欠张小春66,000元,并承诺于2013年11月20日前还清。12月3日,贾少峰再次书面承诺,贾少峰向张小春的借款于2013年12月18日还款20,000元,余款2014年元月15日前还清,否则利息每月5,000元。贾少峰至今分文未还,故张小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贾少峰归还张小春借款66,000元;2、贾少峰支付上述借款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原审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贾少峰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以及双方的当庭陈述,可以确定双方间借贷关系成立。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贾少峰是否应当归还张小春借款。贾少峰主张仅向张小春借款40,000元,且已经足额归还,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对贾少峰的主张难以支持。但张小春在庭审后向原审法院提交书面补充意见中,自认于2014年1月29日收到aa款项30,000元,贾少峰可以另行主张自身的权利。现根据贾少峰出具的借条以及书面承诺,可以确定张小春关于贾少峰应当归还张小春借款66,000元的主张成立。张小春自愿对利率作出调整,要求贾少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逾期利息,与法不悖,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遂判决:一、贾少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小春借款66,000元;二、贾少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小春上述借款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5元,由贾少峰负担。判决后,贾少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张小春不存在借贷关系,是其父亲向张小春借款,其与父亲重复出具借条,借款金额为40,000元,张小春以劳务费名义领取了aa欠贾少峰的工程款,故借款已经还清。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张小春辩称,不同意贾少峰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审中,贾少峰提供委托书复印件作为证据,证明张小春持该委托书去aa领取工程款,原件在aa处,当时其与张小春及aa的项目经理均在场,内容由其书写。张小春对该证据质证表示,该证据不是新证据,对真实性不认可,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故不应采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张小春为证明双方存在66,000元的借贷关系,于原审中提供了两份借条和两张承诺。贾少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并于原审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现上诉又主张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没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且该行为有违诉讼诚信原则,故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另外,贾少峰为证明已归还借款40,000元,于二审中提供了委托书复印件作为证据。由于该证据系复印件,且该证据的内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综上,贾少峰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上诉人贾少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卫代理审判员 钱文珍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