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龙开荣与梁源利,佛山市马车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开荣,梁源利,佛山市马车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龙开荣,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执行人梁源利,住广东省恩平市。被执行人佛山市马车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四路聚边工业区1-2号首层之三。法定代表人何练华。关于龙开荣诉梁源利、佛山市马车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马车利贸易有限公司应向龙开荣返还剩余购车款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梁源利对前述确定的佛山市马车利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佛山市马车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梁源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权利人龙开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2014)佛城法执字第593号]拍卖了被执行人何玩笑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北湖一路9号尚观御园22座103房,得拍卖成交款630976元。经分配,本案可得分配款18471.06元。除前述财产外,本院经向市内的银行、房管、车管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马车利贸易有限公司已无正常经营,且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秦育生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洁仪 更多数据: